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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0-01-30 来源:生活时报 吕冰冰 我有话说

本报讯因索赔金额高达1734万元人民币而被称作“中国索赔第一案”出现了戏剧性的结局。28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诉杨剑昌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裁决,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

据南方日报报道,1998年2月18日,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诉深圳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杨剑昌侵犯名誉权一案在深圳市中院开庭公开审理,原告以杨剑昌在1997年9月4日《中国信息报》第五版发表的《触目惊心:深圳一则假广告诈亿元》一文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要求杨剑昌赔礼道歉并提出巨额索赔。不久,原告又将索赔金额降为5万元人民币。1998年9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剑昌胜诉。原告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去年5月13日,省高院裁定,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同年10月13日,深圳中院再次开庭重审此案。

深圳中院在28日的裁定书中称:原告虽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经查实,其开办人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注资,其申报的注册资金未到位,是虚假的,并且其申报的注册地址也非原告的住所地,故不具备进行民事活动所必需的财产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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